江蘇省貨物及服務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2018/11/26 9:37:44 17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江蘇省政府采購方式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方式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慎重選擇,可采取市場調研、專家論證等方法掌握實際情況,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原則的體現。

采購人應盡早規劃和安排所需采購項目的實施,及時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和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保證具體采購操作環節的必要時間,避免影響政府采購方式的合理選擇。

第三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主要的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及申請


第四條 本辦法所述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是指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或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原已批準采用的政府采購方式。

第五條 政府采購方式的變更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向設區的市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以下簡稱為《申請表》)一式兩份。

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采購人自行組織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第六條 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之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要求直接選用采購方式。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另有具體要求,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的填報

 

第七條 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申請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應與《申請表》同時向受理申請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和文件規定、有關證明資料等書面材料,具體要求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除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外,均應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江蘇省政府采購網”及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充分征集潛在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要求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情況、專家意見。

第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情況、專家意見;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明確政府采購計劃文號(如果有)、采購人委托和計劃使用時間,以及能夠證明緊急需要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對于有明顯不合理時間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的,不在本條所列范圍;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除因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外,均應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江蘇省政府采購網”及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充分征集潛在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要求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情況、專家意見;

滿足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有項目的采購合同復印件。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原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及市場調研情況、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 開標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人首先應認真核對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確保符合“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要求,然后再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提出變更為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原已獲批準的政府采購方式的,需提供原已獲批復的《申請表》之復印件,并按本次申請變更的采購方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供應商預征集公告、招標預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開招標公告。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開招標公告和時間,才滿足“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四章 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

 

第十五條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采購方式變更申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的審批,既要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又要充分考慮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對于復雜或標的較大的項目,應采用市場調研或專家論證或政府采購指定信息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況后進行審批。其中通過政府采購指定信息媒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后,應盡快予以審核并批復申報單位。除市場調研、專家論證、信息媒體公示等了解情況所必須的合理需要時間外,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采購人及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方式的應用情況進行檢查或考核。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政府采購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將結合全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對各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關于明確江蘇省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及變更程序的通知》(蘇財辦購[2003]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發后,如財政部有新規定出臺,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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